第一条为规范塑料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协会的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惩处。
第四条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
(一)内部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协会官网上公示;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协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主动向协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