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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塑料行业名优品牌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9/2 10:54:18 来源:浙江塑料网

“浙江省塑料行业名优品牌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省塑料行业(塑料原辅材料、塑料机械、塑料模具、塑料制品加工)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全省塑料行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综合经济实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品技术质量的全面提升,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开展品牌建设的有关精神,从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入手,开展对“浙江省塑料行业名优品牌产品”(简称名优品牌产品)的评选工作,结合本行业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优品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省塑料行业名优品牌产品评选委员会”(简称评选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评选的产品。

第三条 名优品牌产品的评选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行业协会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名优品牌产品的评选工作由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简称浙江塑协)组织实施、发布和管理。

第五条 名优品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名优品牌产品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是评选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名优品牌的申请、评选、宣传等工作。

评选委员会是由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浙江塑协、有关地方相关行业协(商)会、行业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浙江塑协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名优品牌产品评选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评选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人员按产品类别组成相应的评审组,各评审组在评选委员会组织下,对相应产品按“浙江省塑料行业名优品牌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另附)进行评选。评选工作结束后,各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七条 浙江塑协组织实施对名优品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名优品牌产品的要求:

(一)申请名优品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行业前列;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4、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二)申请名优品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二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在本行业前列。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3、产品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九条 优先及免审条件

1、本协会会员单位优先。

2、已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其申报名优品牌产品可优先给予评审或免于有关现场检查的项目。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名优品牌产品:

1、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浙江省内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

4、在近二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

5、在近二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重大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重大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6、近二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8、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注册商标时间、顾客满意度;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的利润总额、利润增长率、总资产贡献水平和企业纳税总额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发展能力和企业规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名优品牌产品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九月受理申请,十月开始评选,十二月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浙江省塑料行业名优品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每个型号(规格)的品种(或产品系列)填写一份,并按规定日期报企业所在地相关行业协(商)会,如企业所在地无相关行业协(商)会的,其相关材料直接报浙江塑协。申请时每份酌收评审工本费。

第十五条 各地方行业协(商)会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浙江塑协。

第十六条 浙江塑协汇总各地方行业协(商)会推荐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浙江塑协提交本专业的名优品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浙江塑协将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考评)后,将建议名单提交评选委员会审议。评选委员会审议确定名优品牌产品初选名单,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1、评选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2、评选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必须参加;

3、对拟评选的名优品牌产品,必须有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

第十九条 评选委员会将经审核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浙江塑料网向社会公示,并在二周内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二周内无重大异议,则被认为最终确定名单并公布。

第二十条 浙江塑协对评为名优品牌的产品授予“浙江省塑料行业名优品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名优品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名优品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冠以“浙江省塑料行业名优品牌产品”字样,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名优品牌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名优品牌评选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名优品牌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名优品牌产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名优品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名优品牌产品称号;被暂停或撤销名优品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名优品牌产品称号;禁止转让、伪造名优品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五条 参与名优品牌产品评选工作的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评选工作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名优品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浙江省塑料行业名优品牌产品申请。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优品牌产品评选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浙江省塑料行业名优品牌产品的评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